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规发〔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老字号与历史文化资源联动促进品牌消费的工作方案》要求,积极老字号认定管理,保护老字号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建立
第一条为培育、扶持和保护乌鲁木齐老字号企业,规范乌鲁木齐老字号认定管理,保护老字号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建立乌鲁木齐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促进老字号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老字号是指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机械阀门隔膜阀,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负责乌鲁木齐老字号创建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乌鲁木齐老字号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乌鲁木齐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老字号推广、促进和保护工作。
各区(县)政府,乌鲁木齐市文旅局(市文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宗局、工信局(大数据发展局)、城管局、规划局、人社局、财政局、招商服务局、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乌鲁木齐老字号的申报、管理、服务和促进工作。
乌鲁木齐老字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符合老字号申报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乌鲁木齐老字号。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传承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且传承关系明确无争议;
(五机械阀门隔膜阀)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乌鲁木齐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2.企业品牌(商号、字号)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介绍(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机械阀门隔膜阀录,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事以及可以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二)申请。符合乌鲁木齐老字号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主管单位推荐,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初审。区(县)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鉴别,并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商务局。
(四)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对初审后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实地查看,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市商务局在市政府网站对拟认定的乌鲁木齐老字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投诉,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市商务局在收到投诉、申诉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认定。对拟认定为乌鲁木齐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做出认定为乌鲁木齐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建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市商务局负责整理,建立乌鲁木齐老字号名录及档案,立卷归档备查。
(十)参与乌鲁木齐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一)乌鲁木齐市商务局是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乌鲁木齐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乌鲁木齐老字号牌匾和证书。
(二)市商务局制定、公布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统一制作乌鲁木齐老字号牌匾和证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如需补办乌鲁木齐老字号牌匾和证书,需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各区(县)商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乌鲁木齐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标准样式的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乌鲁木齐老字号企业在使用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条市、区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文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乌鲁木齐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侵犯乌鲁木齐老字号名称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乌鲁木齐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老字号企业要做好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的工作,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老字号企业应向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城市商圈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乌鲁木齐老字号品牌,展示乌鲁木齐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服务,与商务、文旅、工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机械阀门隔膜阀,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第十四条乌鲁木齐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区(县)商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乌鲁木齐老字号每四年组织一次复评。
乌鲁木齐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
对老字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乌鲁木齐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市商务局可暂停或取消其乌鲁木齐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乌鲁木齐老字号持有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3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由市商务局暂停或撤销乌鲁木齐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4.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证属实的,由市商务局撤销乌鲁木齐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1.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3.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乌鲁木齐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相关企业和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乌鲁木齐老字号。三年内无其它不良记录和行为,且已肃清不良影响的,可重新申报乌鲁木齐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被商务部撤销的、新疆老字号被自治区商务厅撤销的,自动失去乌鲁木齐老字号资格。
为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规发〔202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老字号与历史文化资源联动促进品牌消费的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培育、扶持和保护乌鲁木齐老字号企业,规范乌鲁木齐老字号认定管理,保护老字号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建立乌鲁木齐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促进老字号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结合乌鲁木齐实际,我局牵头拟定了《乌鲁木齐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建议意见,请联系我局。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乌鲁木齐老字号企业,规范乌鲁木齐老字号认定管理,保护老字号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建立乌鲁木齐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促进老字号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老字号是指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负责乌鲁木齐老字号创建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乌鲁木齐老字号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乌鲁木齐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老字号推广、促进和保护工作。各区(县)政府,乌鲁木齐市文旅局(市文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宗局、工信局(大数据发展局)、
城管局、规划局、人社局、财政局、招商服务局、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乌鲁木齐老字号的申报、管理、服务和促进工作。
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符合老字号申报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乌鲁木齐老字号。
传承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且传承关系明确无争议;(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乌鲁木齐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企业品牌(商号、字号)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介绍(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机械阀门隔膜阀、广告、启事以及可以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等);3
申请。符合乌鲁木齐老字号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主管单位推荐,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三)
初审。区(县)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鉴别,并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商务局。(四)
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对初审后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实地查看,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五)公示
。市商务局在市政府网站对拟认定的乌鲁木齐老字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
市商务局提出投诉,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市商务局在收到投诉、申诉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六)认定。
对拟认定为乌鲁木齐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做出认定为乌鲁木齐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七)
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市商务局负责整理,建立乌鲁木齐老字号名录及档案,立卷归档备查。(
十)参与乌鲁木齐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三章
一)乌鲁木齐市商务局是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乌鲁木齐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乌鲁木齐老字号牌匾和证书。(
二)市商务局制定、公布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统一制作乌鲁木齐老字号牌匾和证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如需补办乌鲁木齐老字号牌匾和证书,需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各区(县)商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乌鲁木齐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标准样式的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乌鲁木齐
老字号企业在使用乌鲁木齐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市、区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文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乌鲁木齐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侵犯乌鲁木齐老字号名称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乌鲁木齐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一条老字号企业要做好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的工作,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老字号企业应向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督。
二条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城市商圈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乌鲁木齐老字号品牌,展示乌鲁木齐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三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服务,与商务、文旅、工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乌鲁木齐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区(县)商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乌鲁木齐老字号每四年组织一次复评。
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一)单位名称变更;
乌鲁木齐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市商务局可暂停或取消其乌鲁木齐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乌鲁木齐老字号持有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3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由市商务局暂停或撤销乌鲁木齐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告。1.企业信息变更后未按时备案的;
4.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证属实的,由市商务局撤销乌鲁木齐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1.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3.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相关企业和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乌鲁木齐老字号。三年内无其它不良记录和行为,且已肃清不良影响的,可重新申报乌鲁木齐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被商务部撤销的、新疆老字号被自治区商务厅撤销的,自动失去乌鲁木齐老字号资格。